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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纪检监察信息2009[28]
时间:2009-07-21 文章来源:监察局综合室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农业部出台《廉政谈话规定》

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监督

  7月15日,农业部2009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部廉政谈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农业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完善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的具体行动。

  《规定》充分体现“廉政”的针对性,将谈话分为廉政工作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廉政诫勉谈话四种类型。其中,廉政工作谈话指上级领导为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与下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指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廉政提醒谈话指对群众有反映或在廉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提示性谈话。廉政诫勉谈话指对有群众反映并已查实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但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的谈话。根据谈话类型的不同,《规定》还对各种廉政谈话的程序、内容、要求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和职能部门的作用,《规定》明确廉政谈话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农业部党组成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与分管范围内的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农业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与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及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情况与检查、监察对象进行廉政谈话,也可接受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分管领导的委托,与相关人员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和廉政诫勉谈话。

  《规定》还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廉政谈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所属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开展廉政谈话,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相关领导责任。(签发 董涵英;编辑 孙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