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办原副主任张志明受贿一案,近日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志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赃款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7年,深圳市瑞昌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昌辉,为了承接坑梓街道清淤工程项目,找到张志明请求帮忙,张志明表示同意。之后,张志明以购买汽车等为由,向杨昌辉索要现金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