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一会计李某,在5个单位担任委派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371万元公款。法院近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经查,李某在担任昌江县卫生局、海尾镇中心学校、石碌镇学校、彩票部和扶贫办5个单位委派会计期间,在空白支票上偷盖单位公章和领导私章,虚列项目支出,共21次挪用5个单位经费376.1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私彩,案发前主动退还2989000元,案发后退还89450元。近日,昌江县纪委对李某进行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