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农业部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贵州农业农村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在省直机关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的意见(试行)》,从今年起,省农业厅对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蔬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开展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为此,省农业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厅目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3项制度的通知》(黔农发[2007]60号),旨在建立客观公正的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和争先创优的激励机制,促使各考核单位规范履行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和效率观念,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促进部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和干部职工廉政勤政、爱岗敬业,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完成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把全省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蔬菜)部门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部门,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考核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制定目标任务,《贵州省农业厅绩效目标制定工作细则(试行)》要求,被考核单位要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农业部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职责和基层群众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等内容,制定业务目标及机关建设共性目标。目标制定中,要把科学制定绩效目标作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正确履行职能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职能行为、促进工作的有力手段,努力发挥目标制定的导向作用;要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全省乃至全国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突出履行职能的要求,通过高度提炼概括来确定各项重点目标,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目标;要以制定职能绩效目标为契机,着力抓好全员目标绩效管理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各考核单位每年至少制定五项以上具体的工作职能绩效目标,提出一项解决突出问题目标。目标制定要按照全面性与重点突出相结合、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重点,也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职责,涵盖本部门的主要工作;当年的工作目标要以上年完成工作目标的实绩为基础,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确定一定的增长(提高、发展)幅度(水平),定出具体规范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要订出具体考评标准。
省农业厅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农业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目标绩效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考评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提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