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是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必要基础、有益完善和重要补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深入推进领导干部的财产透明化,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大势所趋。首先,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我国公民监督权、知政权的需要。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公民民主参与意识和法治监督意识日益增强,对政府透明、政务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网上调查显示,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有媒体曾就“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做了一项调查,结果77.5%的人选择了“官员财产情况”。这些充分显示了公众对尽快完善包括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在内的制度建设的渴望,积极预防整治官员腐败、完善制度生态环境正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其次,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在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调整利益分配关系方面,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受贿数额巨大,使得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感到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造成心理失衡,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遭到破坏。领导干部坚持按规定如实、客观地申报财产收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利于制衡官员贪污腐败行为,有利于缓解民众的反腐焦虑情绪,更容易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国际社会普遍采用,我国政府决心很大。全世界有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中央纪委、监察部抓紧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温总理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官员财产申报。
(二)推行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渐进改革、稳妥推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由之路。财产申报问题触及深层次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困难阻力重重。将“突破口”定位在新任领导干部这一群体,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以空间换时间”,碎步前行,稳步推进,可以实现财产申报制度的软着陆。一是推行阻力小。干部要提拔,要进步,想在更高层次“为人民服务”,必须公示财产,向群众亮明家底,这符合“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学理;二是可以降低“一步到位”带来的风险,既彰显国家“制度反腐”的决心,又回应了民众的期待。从目前看,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在全国范围内有了较大突破。从2009年开始,浙江平湖、湖南浏阳、宁夏银川、重庆开县等多个地方自发实行“新提拔干部”申报财产的制度,将领导干部的选拔与监督结合起来,将“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并向社会公开。这一“破冰之举”,对于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非凡的意义。三是通过下级倒逼上级,增加新任官员的公示量,势必会使官员公示的总量增加,这就意味着未公示的官员存量减少,通过不断的新陈代谢,官员财产公示全面推行就会逐步实现。
(三)开展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新任领导干部从非领导岗位到领导岗位的时期是财产变化的重点关注期,从任职开始就实施财产申报的常态化,将领导干部置于“阳光、动态监督”之下,一旦发现其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领导干部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对新任领导干部来说,会对自身形成一种持久、自觉而无形的压力,减少权力不正当运行的主客观动力源,并自我加压预防各种诱惑和寻租行为,也为以后申报财产变化情况打下基础。这样可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消除由量变到质变的机会,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领导干部走上违反法纪的歧途。
二、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面临困难和问题
(一)主体认知不足。某种意义上,财产申报制度相当于一次革命——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的一次革命,对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的一次革命,对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一次革命。一些领导干部认为要公开个人财产,涉及到个人隐私,对社会和家庭可能会造成不能预知的影响,在心理上或多或少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作为新任职领导又不得不执行,表现在外就是保持沉默或消极应付。
(二)监督体制缺位。从党内监督来看,目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由组织部门受理财产申报书,行政监察部门只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然会降低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同时由于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工作任务繁重、力量不足,实际很难开展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实际情况的核查,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从党外监督来看,目前公众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和申报结果的公示程度有极其密切的关系。申报者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很容易虚报、漏报、瞒报和弄虚作假,客观上造成财产申报制度的有名无实。
(三)缺乏法律保障。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官员,必须公开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财产状况。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可以说,法治层面的保障为西方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奠定了坚实基础。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无法保证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
(四)配套措施不全。财产申报制度能否起到遏制腐败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其他与之相关的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制度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准确、有效实施的保障,离开了这些系统的措施,家庭财产申报制就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比如,金融实名制规定储户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确保了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而中国现有的储蓄实名制还很不完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给违规违法者提供了很大的规避空间。其他几项相关制度要么不够完善,要么尚未建立,成为财产申报制实施的一大障碍。
三、积极探索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新途径
(一)明确设定主体范围与财产范围。
1.主体范围:新任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
本制度所称的新任领导干部,特指新提拔重用的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所指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除此外,财产申报主体还应当扩展到县(市、区)管新任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主要是因为:这部分干部虽然职级不高,但所掌控的权力较大、资源较多,且身处基层、直面群众,如发生贪腐问题,产生的消极影响更大,引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将这部分领导干部纳入财产申报主体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2.财产范围: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
第一,本制度要求申报的财产,应包括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新任领导干部应当申报的财产,不仅包括领导干部本人的财产,而且包括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财产。这是防止申报者借口财产属于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或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而不报、少报、伪报的必要做法。
第二,本制度要求申报的财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与债权债务。坚持“应报尽报”与“抓大放小”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求申报收入转化而成的财产,又要求申报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得的财产;既要求申报各种动产、不动产,又要求申报债权、债务。同时合理设定财产申报的起点数额,防止申报内容的过分繁杂。
第三,本制度要求申报的内容,应包括财产来源与财产变化。一是应申报财产来源,尤其是要说明正常收入以外的财产的来源,还要附带说明其他有关情况;二是应申报财产变化,特别是其任职期间、任职之后的财产增量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时,必须在日常申报、离任申报中详细说明财产增加的原因;三是应申报财产来源对其执行公务的影响,促使新任领导干部主动回避财产利益冲突。
(二)合理设计申报种类与申报程序。
1.申报种类:任前申报、日常申报、离任申报。
在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设立任前申报,很有必要。只有设立任前申报,借此了解、掌握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前的财产状况,才能使其任职后的财产增减量易于计算、认定,使其任职期间可能出现的经济问题易于发现、查实,使其任职前拥有的合法财产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申报时间,最好选定在组织考察阶段。有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度,减少“带病提拔”、“带病重用”等现象;有利于组织部门了解考察对象所拥有的财产是否与其拟任职务构成冲突,从而及时提出补救办法。对于不履行申报义务,拒绝申报、瞒报或伪报财产的,可直接取消其拟任资格或作出其他方式的处理。
在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既要设立任前申报,还应设立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保证财产申报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提高申报工作的功能和效用。任前申报,应在组织考察阶段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尽可能全面、系统地反映申报人的财产状况,详细、清楚地说明其财产的价值和来源;日常申报,以两年一次为宜,主要申报财产的变化情况,重点说明财产增加的原因;离任申报,应视不同情况另行规定申报时间和内容。
2.申报程序:个人申报、组织审查、核定归档。
首先是个人申报。申报人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其申报财产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书》、提供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审签后,交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特殊情况经受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人如有不明事项或疑问,可向财产申报受理机构请示。申报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其次是组织审查。财产申报受理机构收到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后,应交由专门审核机构或临时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查。一是常规审查,主要审查其申报的财产情况是否全面、真实,申报的财产来源是否明确、可信,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是否与其履行职责构成冲突;二是重点审查,即在常规审查的基础上,选出那些拥有财产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的申报人、没有具体说明财产来源的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有疑点的申报人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其已被发现或可能存在的问题,深入调查、仔细核实;三是特殊审查,即根据信访举报,对特定申报人的财产及其来源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验明信访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重点审查”、“特殊审查”的,一般应就有待验证、查实的问题向申报人提出质询,如其解释足以澄清问题,可中止上述审查。
最后是核定归档。申报人提供的《财产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在经过常规审查后,由审核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需要进行“重点审查”或“特殊审查”的决定。若无这种需要,就以纸质、电子文档形式存档,按有关法规制度严格管理;若有上述需要,应在“重点审查”或“特殊审查”之后,由审核机构作出审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审查材料和申报材料一并归档。如审查出严重问题,应将有关审查材料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分开设立受理机构与审查机构。
1.受理机构: 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决定着它在受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主要负有以下职责:一是受理申报人在任前申报、日常申报、离任申报中提供的各种材料;二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是否及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书的填写是否合乎要求;三是督促申报人按期提交申报材料,审批申报人关于延期申报的申请;四是受理、答复申报人在申报财产过程中请示的事项;五是建立、管理和转交财产申报档案;六是受理个人和组织提出的查阅、使用财产申报档案的申请。
2.审查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
主要负责以上所述的“常规审查”、“重点审查”、和“特殊审查”,有权处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不实、财产来源不明、正常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拒不配合审查等情况,审查机构有权责令申报人限期解释、及时改正、作出检查,或给予严肃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如果查实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严重违规、财产来源违法违纪,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向组织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规定,对申报人给予取消其拟任人选资格、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四、新任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配套制度建设及申报结果运用
(一)建立社会诚信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以个人自愿与组织强制为推动基础。组织强制是监督的需要,个人自愿则是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现,诚信是其基础。因此,必须建立新任领导干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要求每一名新任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前,需作出个人诚信承诺,将个人及家庭财产按照组织要求认真申报。同时建立配套完善的金融实名制、预防资金外逃、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诚信查询与惩诫体系。
(二)建立定期申报制度。定期申报制度就是要求新任领导干部自第一次申报财产起,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和法律纠纷的前提下,每两年一次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一次个人财产增减情况,明确申报财产增减的具体明细及缘由。申报人年度申报的材料,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申报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存档备查”的原则受理。
(三)建立异动报告制度。异动报告制度是指新任领导干部任职后,因特殊情况导致个人财产出现额度超过5万元的变化时,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额度超5万元的财产变化,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补偿、继承、赠予或偶然所得;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得;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等等。需要说明的是,财产异动报告可直接纳入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与现行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合并推动落实。
(四)建立没收处置制度。没收处置制度就是新任领导干部历次申报财产中,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故意隐瞒不报的、涉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产,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置。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指新任领导干部在申报财产过程中,对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不如实申报、隐瞒不报、不按组织意见办理等情形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在申报结果运用上,应针对新任领导干部这个特殊对象的实际,在试点地区范围内明确“四个结合”的规定:一是与干部考察相结合。在组织人事部门拟选拔任用干部时,将其如实申报财产作为组织考察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了解其执行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并进行民主测评。二是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进行干部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财产定期申报,将定期申报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是与评先评优相结合。要将新任领导干部执行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作为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评先表优“一票否决”的内容之一。四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要把执行财产申报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纳入各级党政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的内容,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进行量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