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十六大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得到的实惠逐步增加。但也要重视和警惕一些地方出现的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继续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规范管理,深入做好新阶段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工作
1.不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以“减轻、规范、稳定”为目标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在全国全面推开,2004年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税率,并选择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同时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由此转向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5年28个省(市、区)免征农业税,同时部署开展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结束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逐年增加,2006年中央、省(区、市)及一部分地(市)级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已达到1030亿元。同时,各地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全国有10个省份继续扩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有7个省份扩大单项改革试点范围。
2.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2004年中央首次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进行良种补贴和购置大型农机具的补贴,“三项补贴”资金总额为149.5亿元。2005年,中央继续巩固、强化支农惠农政策,“三项补贴”资金共180.5亿元。2006年,“三项补贴”资金达到196.4亿元,同时,首次安排125亿元农资增支综合直补和28.9亿元渔业燃油补贴资金;首次在春耕前拨付了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资金,比往年提前三个月;首次在春耕前公布了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在夏收前启动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各地加大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把政策实惠兑现到农民手中。
3.逐步完善减负工作机制。根据中央的要求,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健全了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制。中央一级,由国务院办公厅领导牵头,农业部、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成了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地方各级建立健全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政府都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农业、监察(纠风)、财政、物价、法制、教育等多个部门参加的工作协作机制。市、县、乡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不少地方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各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了部门责任制。从上到下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4.开展对农民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了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农业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乱收费和报刊摊派等问题的专项治理。2003年,各地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一次认真清理,共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153项,降低标准1133项,减轻农民负担47亿元。通过几年的努力,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通过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业用水用电收费进行专项治理,30个省份共减轻农民负担21亿多元。
5.实施农民负担综合治理。从2004年起,农业部先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一些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在综合治理过程中,不仅直接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而且举一反三查找其他问题,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从制度上进行规范。3年来,经过综合治理的32个县(市)共取消涉农收费、罚款、集资项目132个,降低涉农收费标准项目50个,废止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17个,减轻农民负担4.24亿元,退还农民的款项6680.56万元,查处有关责任人129人,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161项。同时,一些省份结合本地实际也开展了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工作,2006年共有15个省份选择了110个县(市)进行治理。实行农民负担综合治理,不仅使重点地区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而且推动了面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
6.推行并不断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各地把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作为控制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逐步完善并认真抓好落实。目前,全国90%以上的乡村实行了“公示制”,很多地方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也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30个省(区、市)普遍实施了“一费制”,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多数地方实行了“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很多地方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同时,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和农民负担监督卡等日常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基本实现了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7.全面开展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各地始终坚持农民负担检查制度,每年分别组织1-2次集中检查,并坚持做好日常检查。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各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2002年以来,连续开展了5次农民负担抽查活动,共抽查24个省(区、市)的67个县、240个村、1328个农户、74所农村中小学。抽查以农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线索,确定检查地区,并适当扩大检查面;以暗访为主要方式,排除干扰,深入了解情况;把检查与处理相结合,并适时回访,有效提高了检查质量。据不完全统计,仅2006年全国就查处了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2643起,对100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通过检查,查处了一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案件,有力地推动了政策的落实。
8.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农业部于2000年7月印发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确定限额标准。据统计,2002年全国一事一议筹资额达到18.2亿元;2005年一事一议筹资额达到28.9亿元,进行筹资的村达到15%。4年间,一事一议筹资额增加了58.8%。一事一议逐步开展,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推动了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成效
1.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从2000年开始的正税清费,到2004年开始减免农业税,直至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每年为农民减轻负担1200多亿元。
2.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明显减少。2005年,全国首次既没有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伤亡的恶性案件,也没有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扭转了过去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事)件年年发生的被动局面。2006年,这种好的局面继续保持,农村社会进一步稳定。涉及农民负担信访事项也明显减少,2006年农业部受理的农民负担来信来访250件次,比2002年下降了75.2%。
3.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随着减负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基层干部作风明显转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村务公开全面覆盖,基层民主大为改善,有效地缓解了干群矛盾。基层干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多了,催粮催款的少了;遇事与农民商量的多了,强迫命令的少了。同时,农民的法律观念明显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
4.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在农民负担全面减轻的同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也逐步强化。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中全部支农资金达到了3397亿元,比上年增加422亿元。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和负担的明显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比上年增长7.4%。农民增收减负所取得的成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得到加强。2006年,中央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带动了地方投入力度的加大。部分省份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方式,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2006年,仅北京、上海、黑龙江、重庆等10省(市)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的资金就达120多亿元。一些地方的农田水利、道路和农民生活用水、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十六大以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需要在今后实践中坚持和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高度关注。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基本经验
1.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地开展减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减负工作的规律,不断推动减负工作深入开展。针对农民负担较重的问题,逐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初步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并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针对农民负担深层次的根源,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探索和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2.必须坚持以维护农民权益为中心,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减负工作事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适时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认真解决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就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在逐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直接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必须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不到位、利用土地乱收费的问题,必须解决截留、挪用对农民的补贴补偿款和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问题,必须解决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必须坚持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减负问题。制度建设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工作。针对涉农收费较乱的问题,围绕四项制度的落实,逐步推行并不断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和农民负担监督卡等日常监管制度,有效控制了农民负担的增加,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4.必须坚持从源头抓起,深入治理农民负担。农民负担问题反映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涉及方面多,情况复杂。只有各部门率先垂范,转变工作作风,带头执行中央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才能遏制农民负担的增加。只有深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强化对涉农文件项目的审核,约束部门行为,规范收费制度,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只有综合治理、重点监控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全面落实中央的各项减负政策,才能以点带面不断把减负工作引向深入。
5.必须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农民负担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逐步消除城乡隔离的体制性障碍,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近年来,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中央及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以及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中央这些重大政策措施,对减轻农民负担、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必须坚持和完善减负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按照中央的要求,绝大多数地方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始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始终坚持定期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和抽查制度,始终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查处督办和情况通报制度,从而有效地形成了减负工作强大的整体合力、全社会重视减负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一些地区的农民负担仍然较重。主要包括两大湖区(洞庭湖、鄱阳湖)、黄河流域农灌区、淮河周边地区、大中型水库农灌区等。由于这些地方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湖区2006年农民人均负担在百元左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不向农民说明收费名目、强行按人头收费的情况。
2.一些项目的收费仍然较乱。主要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殡葬、农业用水用电、农民建房、计划生育、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生猪屠宰等项目。这些收费以合理的项目出现,有的超标准收取,有的将相关违规项目搭车收取,有的将无关的违规项目捆绑收取。少数地方收取的黄河灌溉水费由2005年的每人120元涨到2006年的180元。部分地方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除向农民收取20元的办证费外,还搭车收取照相费、保险费,总费用达30-50元。
3.一些领域出现集资摊派的苗头。主要包括乡村道路、水利电力、校舍修建等领域。一些不应由农民出的钱,以摊派形式强制向农民收取,且收取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一些地方在修建县乡或通村公路时,以配套资金、道路基金、公益事业金等名义,强行向农民收取几十元、上百元,甚至几百元,农民不交就扣粮食直补款或强迫其贷款缴交。
总体看,农民负担问题还存在,农民负担反弹压力犹存,特别是当前出现的上述苗头和倾向令人担忧:一是减负工作意识有所淡化。一些地方或部门的领导认为国家增加了对农村的投入、对农民的补贴,农民的收入增加了,让农民出点钱算不了什么。部分地方多年来形成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出现了松懈,对农民负担是“高压线”不能碰的意识有所淡化。二是减负工作力度有所弱化。在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方面出现避重就轻的苗头,一些地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在减负工作机构方面出现削弱苗头,有的地方减少了专职工作人员,甚至撤销了专门机构。三是农民负担形式有新变化。涉及的项目越来越多,不仅涉及旧项目,还涉及新项目;不仅涉及生产领域,还涉及生活领域;不仅涉及行政事业性项目,还涉及经营服务性项目。涉及的面越来越大,收费对象由农民延伸到学生;由个人延伸到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的方式越来越隐蔽,由单项收取转向捆绑收取;由政府部门收取转向经营单位收取;由向农民收取转向截留、抵扣村级补助款。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切实解决,农民负担反弹仍存在很大的可能性。
三、对今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建议
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从“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新阶段。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以维护农民权益为中心,做到四个坚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力度,又要加强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既要加大国家投入,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村内公益事业出资出劳,又要防止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坚持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既要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又要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着力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使农民负担保持合理、稳定水平并依法监督管理。重点需要做好五方面的工作:
(一)抓紧修订农民负担监管法规,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农民负担。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大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农民负担的新情况。为解决新形势下依法监管农民负担问题,一些地方正在积极进行立法探索,湖北省人大已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了《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从全国情况来说,农民负担的收取、监管、检查、处罚等都需有法可依,修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势在必行。应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农民负担监管所涉及的问题,包括监管的事项、政府的责任、部门的职责和规范收费行为、违规行为处理等。通过立法,明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办法,从法制上保障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二)逐步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制度,有效控制农民负担。取消农业税奠定了减轻农民负担的深厚基础,但农民负担反弹的体制性因素并未完全消除,农民负担问题仍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农民负担监管的范围更宽,监管的复杂性增加,监管的难度增大。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测,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公示制、限额制、信访举报、检查监督、专项审计等有效做法,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预防和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同时,要适应新形势,适时调整监管工作范围,突出工作重点。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三)深入治理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抓好两方面的治理。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对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农民反复上访的县(市)分期分批进行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宜采取以省为主、省部联合治理的方式。通过共同监控、督促整改,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抓好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专项治理。推动各地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身份证办理、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多收乱罚的专项治理,做到重点突出,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处理坚决,整改彻底。
(四)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立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适应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认真总结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经验,推动各地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范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限额标准;加大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管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自觉参与议事的积极性,引导基层干部学会用民主的办法组织农民,把农民急需的事办实办好。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组织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试点,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逐步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五)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减负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责任。一是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真正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三是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重点对党政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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