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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腐败需要偶然和理性——访马克•西马蒙地
时间:2006-11-10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文章作者:张立 【 字体:  】 打印本页

  马克·西马蒙地(Marc Cimamonti)先生,法国特级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多年,专门从事打击金融犯罪领域的检察工作也有十多年,有着丰富的反腐实践经验。10月30日,在由中国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欧亚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法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学术研讨会上,记者采访了西马蒙地先生,请他谈了法国检察机关发现腐败的成功经验以及他对国际反腐合作的看法。

  “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说我们国家不存在腐败,但是只要采取措施,腐败就能得到遏制。”据西马蒙地介绍,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法国的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后来,法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发现腐败的机制,情况有了很大改观。欧洲理事会下设的“反腐败国家组”在2001年至2006年对法国司法体系进行了两轮评估,结果认为,法国反腐败机制非常适应法国的国情。

  西马蒙地将法国发现腐败的途径分为两种,一种是偶然性的,一种是理性的。他认为,知情人自发的举报行为属于前者,设立专门机构和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后者。

  匿名信和审计师检举

  西马蒙地说,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法国发现腐败案件的途径存在许多偶然性,比如,夫妻反目,妻子检举丈夫存在腐败行为;或一个企业家自杀了,在对其企业进行清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腐败问题。

  另外还有匿名信方式,西马蒙地说,这是发现腐败的一个传统方式,不过具有太多的偶然性。他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案例:该案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巴黎一名承包商向检察部门匿名揭发了一起非法承包案件,此案导致70多名公职人员下马。

  法国的审计师有义务向检察官检举他们在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腐败行为,西马蒙地说,“这种方式有点理论化,在检举过程中有时会令人失望”。他说,马赛大审法院曾审理了一起涉及足球贿赂案件,该案就是由足球队的审计师揭发出来的,“这个案件影响很大,更因为是由审计师揭发而具有典型意义。”

  专门机构和审计法院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建立起更加理性的、更加完善的机制,来发现腐败问题。据西马蒙地介绍,具有代表意义的是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一个是反秘密金融情报处理和行动机构(简称金融情报机构),另外一个是公共服务合同及公共授权合同部际调查组(简称部际调查组)。

  金融情报机构是为了配合反洗钱行动而设立的,它隶属于法国经济部,目的是在国际领域中监视金融流动。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审计师、公证员等相关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可疑的有组织犯罪金融流动的走向,要向金融情报机构举报,金融情报机构再把腐败线索举报给检察部门。

  部际调查组负责调查公共合同是否合乎法律所要求的公正条件。这个机构自设立以来就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反腐斗争中,它通过调查确定腐败案件中各个成立要件,向地方检察院揭露腐败行为。部际调查组还是一个咨询机构,向警察提供协助;同时它还是一个培训机构,每年将实际案例汇集起来,向上级部门报告。西马蒙地说,尽管这个机构非常重要,但它的未来受到质疑,因为现在法国发生了变化,在公共市场承包方面,地方官员拥有越来越多的工程发包的权力,部际调查发挥的作用减弱了,“我不能说法国的体制是完美的,我们必须不断地加以调整,适应现状。”

  西马蒙地认为,发现腐败最为理性的途径是设立审计法院。法国的审计法院分国家审计法院和地方审计分院。审计法院负责对所有涉及到司法领域的机构的账面信息进行审计。西马蒙地说,审计法院有很多发现腐败行为的控制方式,检察部门能够从它那儿得到许多有关徇私舞弊的信息。

  刑诉法第四十条

  “在所有发现腐败的途径中,还有法律,”西马蒙地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在他们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一旦遇到腐败或犯罪行为,都有义务向共和国检察官举报。这是一个必须执行的个人义务,对我们来说非常有用。”

  西马蒙地介绍说,法国公共工程一般都设有竞标监督机构,根据第四十条,这种监督机构向地方检察官汇报他们在监督工作中所遇到的腐败行为。另外,根据第四十条,税务机关有义务向检察官揭发企业的腐败行为。西马蒙地说,他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进出口企业向非洲员工的账户汇入非法资金,马赛的税务部门根据第四十条,向检察部门举报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西马蒙地说,如果公职人员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将受到纪律处罚。法国很注意向公职人员宣传第四十条的规定,教育他们要时刻保持警惕。

  反腐国际合作

  “金融经济犯罪越来越具有国际化趋势,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发现和打击跨国腐败犯罪。”西马蒙地指出,对于法国来说,国际合作首先是欧盟层次上的合作。目前在欧盟范围内,法律有了很多进展,比如取得了欧洲逮捕令,设立了一些便利的引渡措施。设在荷兰的检察官合作机构Eurojustice,不仅为欧盟国家,还为俄罗斯、瑞士等非欧盟国家的检察部门搭建了合作平台,为促进各国之间的刑事司法互助、加强对彼此司法制度的了解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们审查金融犯罪案件,经常要到欧洲以外的国家做调查,如北美、南美以及亚洲国家。所以我们必须扩大国际合作的范围。”西马蒙地认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国与中国的司法合作也越来越突出。

  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西马蒙地说,法国已经加入国际经合组织和欧洲理事会框架内的有关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措施,法国法律都已经作了规定,没有必要再将之转成国内法。

  西马蒙地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需要所有加入公约的国家采取措施,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中国已经在考虑它的实施问题,这很好。我希望其他国家都像中国一样,从现在开始,考虑将公约转成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