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问责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从此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的对象范围:《问责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问责规定》明确地将党委系统也纳入问责体系,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
问责的情形:《问责规定》第五条从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出发,结合多年来发生的问责案例,规定了六种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实行问责: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②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③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④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⑤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⑥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此外,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也要问责;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问责的方式:《问责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方式。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①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②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③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①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②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决定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提出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问责规定》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由于失职导致的严重问题的强烈情绪,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并不是不能继续使用。
《问责规定》所规定的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当前,要把学习《问责规定》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颁布实施《问责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贯彻执行《问责规定》的自觉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要注意科学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限度,做到责任与职权相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避免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时的情绪化与粗糙化倾向。
(作者系榆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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