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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调查思考
时间:2009-07-15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 字体:  】 打印本页

    多年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在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通过办案,尤其是对一些腐败分子的查处,一方面教育了基层干部,遏制了腐败的苗头,减少了基层干部滑向腐败的的机会;另一方面,增强了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纯洁和净化了基层干部队伍。通过扎实有效的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我党反腐败的希望。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途径来看,客观上面临着四个新的变化: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分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不能回避在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否则会影响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为此,我们深入基层,走访了一些县(市、区)和乡镇,和基层纪检干部座谈,了解他们的工作,倾听他们的呼声,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一、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法规依据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基本依据是党章。党章对基层纪委的职责、领导关系、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任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党章规定,基层纪委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基层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委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上级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批准。基层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是: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根据上述内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重要机构,职责分工具体,任务明确,基层纪委应以此为依据,开展自己的工作。

    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级党委面临着现实困难

  首先是党委领导纪委,而在具体工作中,很多地方实际是党委书记领导纪委书记,这就制约着纪委书记的工作。党委一把手在实际工作中支配着包括纪委书记在内的其他党委成员,使得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工作。

  其次,纪委书记的任免实质上由同级党委决定,他的个人前途由党委书记决定,使得他们不敢大胆地监督同级党委。

  第三,纪委书记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能否得到上级纪委的有效支持,在现实工作中也面临着重重困难。

  第四,由于干部选拔工作中实行票决制,而纪检干部监督的对象在投票时一般情况下都有一票权利,如果纪检干部严格开展工作,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就会使他失去“人缘”,往往是工作开展越多,得罪人也越多,而选票越少,甚至在其他工作中得不到有力的配合和支持,处境十分尴尬。

  第五,从纪检干部个人切身利益角度考虑,由于工作职责赋予他们的权利,一旦他们失去同事的支持,在个人的评优表先,在个人的物质待遇,在子女的升学、就业、职务提升等问题上面临着许多障碍和难言之隐。

  (二)基层纪检干部多为兼职干部,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由于纪检工作在基层乡镇真正能够做的事情少,他们的业务经费缺乏,车辆配备不到位,得不到干其他工作所能得到的实惠。他们的经费基本上要靠化缘,交通工具基本上要靠其他部门的照顾或“搭便车”,甚至在个别地方办案都要看党委书记的脸色。

  (三)基层纪检干部交流慢,流动性弱,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比较大的影响。他们生活在工作对象中间,一干就是五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长期和工作对象朝夕相处,很难树立起监督者的形象。彼此熟悉有利于了解情况,但是碍于情面,又不利于反映真实情况。

  (四)基层纪检工作被边缘化。基层党委是上级各种工作的最终承担者,往往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党务工作,重务实轻务虚,重保护轻处分,重宣传轻查处的问题。个别一把手为了自己的升迁,或早日离开乡镇,或为了一时的政绩,或为了干部队伍的稳定,往往不希望纪检监察部门插手对乡镇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五)对检查对象处理过宽,起不到纪检工作应该起到的警示作用。办案是要付出代价的,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精力,查出了一些问题,本来是应当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的,实际上经常得到一些领导的淡化处理,被查对象或者暂时休息,风声一过就恢复工作,或者此地撤职彼地安排去异地做官,有的该判刑,也会判缓刑,刑期未满就保外就医,甚至被一些国企、私企聘用为高管人员,使他们为危机付出的代价过低,没有后顾之忧,甚至个别人认为比查处前更舒服,有的甚至把坐牢作为洗钱的过程,这一切,都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他们本来已经利用自己的职权,采取种种不正当甚至违法手段得到了太多的好处,而所失去的仅仅是自己的职权,而继续腐败的能力一点也没有削弱,甚至更加肆无忌惮。这种情况,严重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六)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干扰较多,纪检干部面临的压力阻力过大,办案难度过大。纪委查处一个人就会触动他在这一地区的所有关系网,于是从办案伊始,电话、批示、说请、解释、障碍不断,纪检干部往往左右为难,查也不是,不查也不是。

  (七)办案人员缺乏信心。受大气候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不能彻底查清或草率处置,使相当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搞好纪检工作缺乏信心,对办案或查处工作热情不高,对自身工作的价值和自我评价过低,期望值不高。

    三、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党内法律法规缺乏实施细则。党章对基层纪委来说是查处案件的根本依据,是必须遵守的大法,而基层乡镇的情况千差万别。他们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得他们在办案时无所适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地方党委和部门出台的东西远离实际,不适合基层的现状,工作中难以操作。

  (二)现行体制的影响。党委对纪委工作下达的任务不多,一些乡镇也不希望纪委多做工作,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下达任务有限,工作任务可以轻松完成,考核上没有多大压力。纪检工作是监督检查干部,同时又是保护干部的工作,很多党员干部对此并不理解,使得基层纪检工作往往成了得罪人的出力不讨好的工作,因此不少人本着多摘鲜花少摘刺的处事原则,他们不愿意在同事中扮演挑刺的角色。

  (三)经济的发展冲淡了纪检意识。长期以来,虽然我们也强调加强纪律性,但是许多人只抓经济建设这一个中心,一好百好,纪检意识淡漠。甚至有人认为,辛辛苦苦干了很多事,一旦“出事”,怕“一了百了”。

  (四)不正确政绩观的驱使。不少基层党委负责人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弱化了纪检监察的重点工作。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经济工作和惩治经济犯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总是后一手硬不起来。

  (五)走不出哪里有投资,哪里案件就多的怪圈。这本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个别基层党委一把手为了发展,并没有让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进去,怕办案影响了外商的投资,怕影响了当地的招商引资的力度,甚至个别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成了党委手中的使用工具,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印象和看法。

  (六)现有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基层办案,要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这些指标的确定,多以案件数量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来定,说明案件发生的机会和频率,这种指标的科学性值得探讨。如果以上访信件作为分母,领导批示数量作为分子,又存在着基层是否把上访信件全部统计的问题,缺乏实际的、实质上的可操作性。

  (七)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素质较低。他们往往是有干劲但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有些单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往往重德轻才,有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很好地理解党的政策,也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还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调研中我们发现,不少人从事纪检工作时间较长,有的从来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工作全凭经验,对纪检工作的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工作往往无的放矢,或办案走样。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逐步形成靠制度管人、约束人的机制,并从制度上保证基层纪检机关独立办案,尤其在加大教育预防惩处等方面力求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办案。

  (二)整合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实行大纪检组制度,加大集中办案力度。一是尽可能地增加纪检干部的编制数量,做到纪检干部专职专用,确保纪检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纪检工作。二是建立派驻纪检组。原则上乡镇不要再设纪委书记,建立“集中管理、分片负责”的模式,按照“毗邻相近”的原则,在几个乡镇设立一个纪检组,采取“长年流动工作”的方式,在所辖区域各乡镇之间轮流办公,纪检干部纳入县纪委编制序列,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由县纪委统一列支,切实缓解或解决纪委人手紧、监督难、办案阻力大的问题。

  (三)确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意识。要明确纪委的主要职责就是办案。要以办案的数量,办案的质量,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来评价纪委工作的好坏。

  (四)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物质设施和经费保障。切实有效提高纪检人员的各种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政治上要关心纪检干部,对表现突出的要及时提拔重用;要统一纪检干部的津补贴和办案奖励机制,千方百计提高纪检干部的福利待遇,确保整合后的纪检人员待遇不低于在乡镇的水平;要优化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五)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相信人民群众,要依靠人民去办案。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纪检工作,支持纪检工作,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渗透力;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借助各方力量共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和预防犯罪当作重要的事情来抓。

  (六)建立案件处理公开制度。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树立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既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又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

  (七)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队伍建设。要把优秀人员充实到纪检队伍,要严把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要严格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学历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年龄层次、道德品质等方面严格要求,进一步健全轮岗交流、工作考核、激励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淘汰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活力。以实实在在的反腐成绩,表达我党反腐的坚强决心、坚定信心,提高我党反腐建设能力,提高基层纪检工作者的依法纪检地能力。